章 總 則
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物業管理新體制,規范物業管理行為,提高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水平,為城市居民創造和保持整潔、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環境,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公共設備、公用設施、附屬場地等。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物業所進行的養護、維修管理和為業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務。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達到一定規模且公共設備、公用設施等配套比較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城市住宅區,由所在地政府組織整治,逐步創造條件,實施物業管理。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的具體規模、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物業管理的有關措施;
(二)管理全省物業管理行業,逐步建立管理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經營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
(三)監督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處物業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市、縣(市)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具體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各級規劃、市政、綠化、環衛、公安、郵電、供電、供水、物價、工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對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按照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居民服務業)優惠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